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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5-12  来自: 苏州燕南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448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

 

苏建筑安全委〔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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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府 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行业指导、属地负责、网格监管”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网格化监管为手段,进一步下移监督管理范围,落实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系,规范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小型(临时)建设工程,一般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临时施工项目和企业内部小型建设施工项目。

三、职责分工

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各乡镇政府应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具体承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建立本地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网格综合监管执法体系,细化完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开工备案,告知承诺、网格监管,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

各级资规、住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做好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体育等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遵循安全生产“三需要”的要求,督促学校、工矿企业、宗教活动场所、养老和福利机构、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景区、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等做好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资规、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非法用地、非法占地、非法建造以及违反城镇规划、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生态环境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依法依规组织对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管理程序

1.登记备案

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向工程所在的乡镇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切实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纳入管理范畴,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主动告知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放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登记备案指引和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明确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2.开工条件

对于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在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料。

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无需专项设计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提供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目录。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3.公告公示

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公告公示监督制度。根据工程登记备案信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外侧张贴施工告示牌,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应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等复印件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4.网格监管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网格监管员,强化综合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巡查。网格综合监管要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实现管理范围下移。要通过网格化管理方式,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区域面积,配备设备设施应用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档案,提升监管效能。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小型(临时)工程的监管,确保监管无遗漏。

5.巡查通报

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网格监管员职责。网格监管员应当按照划定的网格巡查区域,对区域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及时发现上报各类违章违法建设和安全隐患,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上报或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交住建部门处理。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事故分析,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涉及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和人员、属地监管责任人通报给乡镇所在地上一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各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要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现场监管等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乡镇政府要强化日常巡查发现报告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在获知有关项目建设情况后,应立即依法查处,不得拖延。

各乡镇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把乡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纳入到日常培训工作中,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的业务指导,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每月通报

2.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

3.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登记备案指引

4.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

5.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建设单位)

6.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单位)

7.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8.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抄报:省住建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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